外聘人员是按劳务还是按工资处理等涉税处理 交流研讨 一、个人所得税 企业雇用季节工、临时工,如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,可以按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;否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。 例:单位外聘一位卫生工,如按月付“报酬”,应按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;如按次付“报酬”,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。 二、企业所得税 1.企业雇用季节工、临时工,如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,实际发生的费用,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,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 2.企业雇用季节工、临时工,没有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(或者偶尔按次数发生的劳务),应按照劳务费支出的要求,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 (1)作为“劳务费支出”的要求: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服务,属于增值税范畴,应开具普票或专票(代理人劳务),同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。 (2)申请代开普票或专票时,要注意3万元免征增值税(按次代开普票不超过3万元)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,各地的处理不一样,有的地方执行3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,有的地方执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,如福州毎次(日)500元。 (3)对于需要劳务服务人员较多的单位,其发票开具问题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。 三、其他 单位外聘季节工、临时工,如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,有的省市地区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,有的省市地区不要求单位承担社会保险。 未缴纳社保的,不应限制企业所得税扣除和按照按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的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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